日本商务旅行戴绿色帽子| 受权发布丨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来源: 新华社
2024-04-28 08:59:54

日本商务旅行中戴绿色帽子的原因探析

开头:
商务旅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日本,一个戴绿色帽子的传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传统不仅令许多外国游客感到困惑,也使得业务人士对其所代表的含义感到好奇。本文将探讨在日本商务旅行中戴绿色帽子的原因,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独特的传统。

第一段:绿色帽子的历史
在日本商务旅行中,绿色帽子被称为"莔帽子",是一种古老的传统。古代日本人相信,绿色代表着希望和好运。因此,商人们在出差前都会戴上绿色帽子以祈求成功。这种传统源于日本古代的商人信仰体系,他们相信通过穿戴特定的服饰和配饰可以吸引好运和财富。虽然现如今人们可能不再完全相信这种传统,但习俗一直延续至今。

第二段:绿色帽子的象征意义
除了带有历史和信仰意义之外,戴绿色帽子在日本商务旅行中还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绿色被视为一种平和与和谐的颜色,它传达了对他人友好、合作和理解的态度。在商务场合中,这种姿态尤为重要。因此,戴绿色帽子的人被认为是愿意与他人合作和沟通的人,他们往往更容易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在业务上获得成功。故而,当一个日本商人踏上商务旅行时,选择戴上绿色帽子可能是为了传达自身友善与合作的态度。

第三段:绿色帽子的适用范围
然而,并非所有的商务人士在日本出差时都戴着绿色帽子。实际上,这一习俗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戴绿色帽子更多地是个人选择,取决于每个人对这一传统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此外,绿色帽子的使用范围也有限。通常,绿色帽子在非正式的商务活动中比较常见,如团队建设、休闲旅行或不太重要的商务会议。而在正式商务场合,如与高级管理层的会议或重要客户的商务活动中,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遵循更正式的着装规定。

结尾:
总之,日本商务旅行中戴绿色帽子这一传统有着丰富的历史背景和象征意义。绿色不仅代表好运与希望,也传达了友善与合作的态度。虽然并非所有商务人士都会遵循这一传统,但这一习俗仍然为外国旅客提供了一个了解和融入当地文化的机会。通过尊重和理解日本商务旅行中戴绿色帽子的原因,我们将更加顺利地开展商务活动并与当地人建立良好的关系。
日本商务旅行戴绿色帽子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邮轮,是指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

  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

  第六条 船舶供油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提升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国际邮轮经营者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完善岸电供受电设施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依照有关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岸电。

  第八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提供相关服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补给。

  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

  国际邮轮需要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免税烟草制品,由具备免税烟草制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在国际邮轮上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常用低危物资的运输、仓储、补给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对前款规定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犯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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